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组。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廖某某,女,四川省双流区人,殁年70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5时14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牧华路由双流方向往华阳方向行驶,行驶至双流区黄甲大道牧华路路口时与廖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廖某某受伤,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黎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过,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芷攸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30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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