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家住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2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晚,被告人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长空牌”电动三轮车搭乘洪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从富某某童寺镇老寨方向往富某某童寺镇红财村9组方向行驶。18时5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富某某童寺镇红财村10组村道(曾某甲家房檐后)路段时,因车辆车身距离道路边较近,车辆右后轮驶出路面,导致该车侧翻于公路坎下,造成车辆受损,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洪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2月12日,经自贡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洪某甲系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2月20日,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性为机动车,属于机动车类的摩托车;该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右后信号灯脱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不能确定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是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2019年5月10日,经富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黎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与洪某甲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六万元,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鉴定聘请书、检验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有洪某乙、曾某甲的证言材料。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国婵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601****;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