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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362429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福县**乡**村**号,现住安福县**镇**路。2019年4月6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早上,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赣D*****小型轿车,沿安福县平都镇公园路由南往北行驶,8时34分,车辆行驶至公园路山头村路口路段,遇刘某甲骑二轮自行车横过公园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17时许,刘某甲经安福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后主动前往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128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血液提取登记表、相关照片、死亡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材料、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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