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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宁乡市灰汤镇**村**组20**号。2019年10月5日,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9时8分许,被告人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 A0****),沿宁乡市X096 线灰汤镇蒋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优康宝贝店前地段时,遇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地段由北往南步行横穿马路,因被告人黎某某驾车未注意避让行人及被害人王某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致使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6日,经宁乡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黎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 16日,经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受案登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时天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黎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某某进行了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如能在审判阶段达成赔偿协议则判处拘役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勇

2020年10月23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和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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