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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34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2********, 苗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镇***村*组(以上为自报)。2019年8月1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粤T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山市**镇***路**玻璃对开处时,与正在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交警大队自首。到案后,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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