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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某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梧州市龙圩区**镇**街**街**号(户籍所在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梧州市龙圩区**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黎某甲得知黎某丙(另案处理)收购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公司对公账户,便与被告人黎某乙商议由黎某乙提供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交其买卖。黎某乙同意后,在黎某甲指示下通过工商登记注册APP验证身份,由黎某甲持相关材料到本市政务服务中心成功办理3家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二人再到银行办理相对应的对公账户。后黎某甲将办得的3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黎某丙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以牟利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劳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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