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黎某某,化名黎燕飞,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队。2016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队。2015年12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黎某某在网上下载了一张美女照片,在东莞街边以人民币80元的价钱找人伪造了一张姓名为黎燕飞(身份证号码:4418821996********)的女性身份证。经广东省公安厅管理局户政处鉴定,属假证。
2019年7月27日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结识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出租屋的被害人梁某某后,以女性黎燕飞的身份与被害人梁某某谈恋爱,期间以要还债见家长等借口骗得被害人梁某某共计人民币14504.2元。被告人黎某甲明知被告人黎某某是通过扮演女人诈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给黎某某使用,并在收到被害人梁某某的人民币5154.2 元后,转给黎某某人民币4000多元,将其中的人民币500多元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黎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7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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