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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镇江旅游经济开发区**村**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镇江旅游经济开发区**村**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凌晨至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明知孙某甲、田某某、孙某乙(均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系犯罪所得,仍在二人共同经营的镇江市丹徒区**回收有限公司予以收购,其中收购直径6.5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约7.5吨、直径10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2吨,经认定,上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价值人民币3700元/吨至3800元/吨,合计约人民币35150元。被告人黎某某作案六起,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5150元,被告人颜某某作案两起,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1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直径6.5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1.3吨、直径10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2吨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黎某某退出人民币2080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孙某甲、田某某向其出售的直径6.5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约1.5吨,价值约人民币5550元。

2.2020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孙某甲、田某某向其出售的直径6.5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约1.5吨,价值约人民币5550元。

3.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孙某甲、田某某向其出售的直径6.5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约1.5吨,价值约人民币5550元。

4.2020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孙某甲、田某某向其出售的直径6.5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约1.5吨,价值约人民币5550元。

5.202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孙某甲、田某某、孙某乙向其出售的直径6.5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约1.5吨,价值约人民币5550元。

6.2020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黎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孙某甲、田某某、孙某乙向其出售的直径10mm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2吨,价值约人民币7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田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对证人、证人对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辨认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黎某某联系方式:1301680****;颜某某联系方式:1323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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