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区****湖***号别墅。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绰号“水**”,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区**街办**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芳**”,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一队**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同年3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绰号“老**”,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区**镇**路**号**室。因涉嫌制造毒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市**镇爱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汤某某、韦某某、阮某某、关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制造毒品罪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黎某某从一名微信名字叫“人头马”里得知有人有两桶制毒料头(学名盐酸羟亚胺)出卖,遂和被告人汤某某商量决定共同出资购买料头制毒。2019年1月26日,经“人头马”的牵线,黎某某等人和汤某某安排的一名男子在G4京港澳高速英德渔湾出口附近购买了两桶料头,料头由汤某某安排来的男子运走。春节后,黎某某通过被告人阮某某联系到被告韦某某,要求韦某某帮忙制造毒品,并先后两次将汤某某拿来的料头送到韦某某位于清远市**区**镇**村委会***一队**号的住处。因试制不成功,韦某某邀请被告人关某某来指导其进行制毒。期间,汤某某通过他人的手机,使用韦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了3000元给韦某某作为制毒的费用。2019年3月10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韦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起获制毒物品一批、枪支六支和制枪机械、零件一批。经鉴定,起获的制毒物品中含有羟亚胺成分、大麻酚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非法制造枪支罪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利用其在家里放置的冲击钻床、铁床、切割机等工具,制造了五支枪支。期间其还通过互联网以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左轮手枪。经鉴定,起获的枪支中一支是汽枪,两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自制枪支。
三、危险驾驶罪
2019年3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酒后驾驶粤R91***小轿车沿清远市清城区沿江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阳光嘉园小区门口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出血样的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汤某某、阮某某、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韦某某、汤某某、阮某某、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的规定,制造毒品,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黎某某、汤某某、关某某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韦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危险驾驶罪追究阮某某的刑事责任。黎某某、韦某某、汤某某、阮某某、关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制成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远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汤某某、韦某某、阮某某、关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52张。
3.扣押的制毒物品、枪支及制造枪支的工具、配件随案移送(暂存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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