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黎**,曾用名黎春洪,男,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黎**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1月12日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8日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9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男,1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无前科。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黎**、陈**到师宗县竹基镇小龙甸村张某1家,盗走2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7440元。
2、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黎**、陈**到陆良县活水乡上黑木村资某某家,盗走1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4015元。
3、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黎**、陈**到师宗县大同街道白泥坡村赵某某家,盗走2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9450元。
4、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黎**、陈**到师宗县雄壁镇大舍村朱某某家,盗走1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3540元。
5、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黎**、陈**到师宗县丹凤街道马路桥村马某某家,盗走1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3900元。
6、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黎**、陈**到罗平县阿市里村许某某家,盗走1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4225元。
7、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黎**、陈**到师宗县竹基镇少克村张某2家,盗走2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7080元。
8、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黎**、陈**到师宗县雄壁镇大普安村陈某1家,盗走1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3900元。
9、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黎**、陈**到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上故勒村陈某2家,盗走3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5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黎**、陈**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共同犯罪情节,二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黎**、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检察官助理:周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陈**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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