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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邹某某、刘某甲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一部普刑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现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2008年5月27日,因犯爆炸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6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路**号。2013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8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3年1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陆某甲(小名金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7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8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0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6日,因吸毒被平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4年4月8日,因吸毒被平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2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现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路**号。2017年8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2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7********,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现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园**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向某甲(别名某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4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某丙(绰号某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0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3月10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某某戊),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86********,布依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址贵州**村**组**号,现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3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别名杨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3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己(别名杨某戊),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0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平塘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6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庚),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8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邹某某、刘某甲、陆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向某甲、刘某丙、何某甲、杨某丙、某某己、朱某某、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5月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黎某某为人逞强好胜,崇尚江湖义气,打架凶狠。2008年5月,因犯爆炸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12月刑满出狱。因其“敢打敢杀”,逐渐在社会上树立恶名。2011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与江某甲(在逃)听闻黎某某的名气后,主动找到黎某某拜其为大哥,跟其混社会,并尊称黎某某为“龙哥”,随后被告人刘某甲、陆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向某甲、刘某丙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先后通过邹某某或江某甲认识黎某某后并追随。众人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黎某某出手大方,负担众人的消费,将上述人员笼络在其周围。2013年年底至2019年期间,黎某某带领组织成员通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高利放贷和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树立组织权威,大肆敛财,形成了以黎某某为首,江某甲、邹某某为骨干成员,刘某甲、陆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向某甲、刘某丙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结构稳定、层次分明。该组织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随叫随到”,“出事后找大哥出面摆平”,“服从大哥安排”的组织惯例,以及“兄弟有事,主动帮忙”的默契,该组织还有兄弟间团结和睦,不允许吸毒的不成文规定。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黎某某组织江某甲、邹某某等人通过“酒席宝”、租用平塘县城周边民房和自己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聚敛大量钱财。所获钱财部分用于支付成员“工资”、提供成员日常聚餐及KTV、酒吧娱乐消费、购买赌具等,维系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黎某某还鼓励组织成员在赌场上高利放贷,每放出10000元奖励300元,以此笼络人心、强化控制。2017年6月,黎某某凭借其社会恶名,被聘为“**壹号”KTV**,负责看场子,黎某某便以“**壹号”KTV为据点,经常邀约组织成员在KTV聚会。为进一步巩固组织,2018年3月至10月,黎某某带领江某甲、邹某某共同经营“**壹号”KTV。期间,安排组织成员刘某甲、陆某甲、杨某甲等人在KTV工作。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江某甲邀张某甲、刘某丙、何某甲、杨某丙共同出资开设“超辉”“滨海”咨询服务公司,专门从事高利放贷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黎某某为了进一步扩大赌场获利,在自己开设的赌场上介绍部分赌客到江某甲等人开设的公司借高利贷赌博。

2013年年底至2019年3月,以黎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平塘县为非作恶、逞凶斗狠。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并采取暴力或软暴力催债;为了树立组织权威,在平塘县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起、开设赌场3起、寻衅滋事12起、聚众斗殴1起、敲诈勒索1起。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和高利放贷大肆敛财,导致参赌人员债台高筑,无法偿还。参赌人员中,有些为躲避债务,丢家弃子,至今下落不明;有些倾家荡产,家庭支离破碎。该组织还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称霸一方,在平塘县形成重大影响,对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强制和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及群众的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3年年底至2016年9月,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黎某某组织被告人邹某某、江某甲、刘某甲、陆某甲、张某甲、杨某丙等人在平塘县农场统一治丧点,以“囥宝”(用瓷碗和硬币作赌具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期间,黎某某安排杨某丙专门打制了一张赌桌,并让其负责运送赌桌,安排邹某某购买了出千用的硬币,安排江某甲、陆某甲负责弹宝,其余人负责陪赌,炒热场子,允许江某甲、邹某某等人在赌场高利放贷,并邀被告人某某己等人专门在赌场高利放贷吸引赌客,维系赌场发展。期间,黎某某不仅通过赌博“出千”大肆敛财,还以抽“桌子费”的名义每场抽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酒席宝”期间,黎某某抽取“桌子费”约10余万元,除每场支付杨某丙500元的架桌费及请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等消费外,剩余归黎某某个人所有。

2.2016年9月,平塘县农场统一治丧点取消。2016年年底,嗜赌人员周某甲、谭某甲听闻被告人黎某某的名气,便邀其合伙开设赌场。合伙开设赌场数日后,黎某某见赌场生意红火,便将二人排挤掉,自己组织被告人邹某某、江某甲、刘某甲等人在**房内,及在平塘县县城周边甲善、鲁选、小米牙、新米牙、苗乡、苗攀(上述地点为小地名)等地租用民房,以扑克牌赌“大杀细”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在黎某某的组织下,陆某甲负责发牌抽水;江某甲、邹某某等人负责陪赌并放贷;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刘某丙等人负责接送赌客、搬运赌具、维持赌场秩序及放哨;邀被告人某某己、朱某某专职放贷。期间,黎某某开设的赌场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每场“抽水”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至2019年2月,黎某某组织以“大杀细”方式开设赌场数十场次,“抽水”上百万元。所抽水钱部分用于支付成员的“工资”,其中江某甲、邹某某、刘某甲、陆某甲等人每人每场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其余人员每人每场300元至500元不等;部分用于鼓励组织成员在赌场高利放贷,每放出10000元奖励300元;部分用于支付赌场租金、购买点钞机、对讲机等作案工具以及请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等消费,剩余水钱均归黎某某个人所有。

3.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与江某甲合伙在**房内及平塘县城周边的鲁选、杨梅坡、仙人洞(上述地点为小地名)等地租用民房,以“囥宝”的方式开设赌场二十余场次,并抽头渔利。在黎某某的组织下,其与江某甲当宝官负责弹宝、抽水,被告人刘某甲、江某甲负责放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等人负责运送赌博工具、接送赌客及放哨。“囥宝”期间,该赌场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每场“抽水”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共计“抽水”数十万元,部分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支付赌场租金、奖励高利放贷人员、请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等消费。剩余水钱归黎某某和江某甲二人所有。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6年7月16日,被害人梁某某听闻平塘县通州**里**有人开赌场,便与朋友一起到赌场赌钱,该赌场赌博方式是“囥宝”,因其会弹宝,便当宝官参与赌博。后被告人邹某某与江某甲也来到该赌场赌钱。江某甲输钱后,遂以赌场出千为由向被告人黎某某汇报,黎某某知道后立即带领被告人刘某甲赶到赌场。黎某某、刘某甲等人到赌场后遂与江某甲、邹某某一起找到唐某某,江某甲认为赌场是唐某某开设的,要求唐某某退还其在赌场所输的钱,唐某某否认,黎某某便提出直接找宝官。后江某甲持砍刀与黎某某、邹某某、刘某甲等人冲进赌场找到宝官梁某某,几人对梁某某进行殴打后当众持刀将梁某某挟持离开赌场。

随后梁某某被押至平塘县城“**馆”包房。江某甲认定是梁某某出千让其输钱,便向梁某某索要20000元,否则不让其离开。梁某某因害怕,便取款10000元,又从朋友**处借得10000元,凑足20000元交与江某甲后才得以离开。因惧怕江某甲、黎某某等人梁某某未敢报警。

(三)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平塘县**街道办事处“**四射”酒吧门口遇到被害人陈某甲,便叫陈某甲帮其送人回家,陈某甲不认识黎某某就拒绝其要求,黎某某便威胁陈某甲,让其注意点并让其打听黎某某威名,后陈某甲离开。次日晚10时许,陈某甲与朋友杨某己、杨某子、赵某甲等人到平塘县“**四射”酒吧喝酒。陈某甲便向酒吧保安打听黎某某。保安打电话告知黎某某有人找。黎某某知道后,立即带着被告人陆某甲赶到“**四射”酒吧。黎某某到酒吧后,误认为陈某甲带人来要找其打架,便与陈某甲发生推攘,引发双方打架,同在酒吧喝酒的被告人吴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等人见状后,立即冲上去帮黎某某、陆某甲殴打陈某甲等人,杨某己趁乱逃脱。在此过程中,黎某某和陆某甲先后持“洋铲”殴打对方。同时,陆某甲邀约被告人刘某甲来帮忙打架,刘某甲又邀约被告人向某甲来帮忙打架,二人来到现场后随即冲上去殴打对方。其间,吴某某等人大声呵斥陈某甲等人给其大哥黎某某下跪道歉。后有人报警,民警出警后,事态暂时平息。

约20分钟后,杨某己再次来到酒吧门口欲了解是何人殴打自己,便独自在酒吧门口逛。吴某某看见后,立即向邹某某报告称打“龙哥”的人又来了。邹某某遂驾车带着江某甲、向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吴某某、杨某甲等人随即来到邹某某停车处汇合,邹某某打开车辆后备箱,授意吴某某、向某甲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跟随其来到酒吧门口。见到杨某己后,江某甲、邹某某等人一边强行将杨某己往邹某某停车方向拉,一边持砍刀对杨某己进行殴打。江某甲、邹某某等人强行将杨某己押上车欲带其向大哥黎某某道歉。途中,经第三人说情并得到黎某某同意后,几人才放杨某己离开。

(四)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

1.2014年7月21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乙邀请其朋友江某乙等人在平塘县“**国际”KTV娱乐,被告人黎某某、邹某某、江某甲等人也在“**国际”喝酒。因江某乙和江某甲系兄弟关系,江某甲遂到江某乙等人的包房喝酒。黎某某、邹某某也来到张某乙等人唱歌的包房,邹某某要求包房内的人让出中间座位给其大哥黎某某,张某乙不予理睬,黎某某与邹某某觉得张某乙不给面子遂对其实施殴打,后被旁人劝阻才停止。二人返回包房时遇见同在KTV喝酒的被告人韦某某,因韦某某与邹某某熟悉,邹某某便介绍韦某某认识大哥黎某某。在喝酒时,黎某某授意韦某某帮其殴打张某乙,并许诺将韦某某收入麾下,跟其混社会。在黎某某的指使下,韦某某便跟随黎某某、邹某某一起去找张某乙,三人见张某乙在前台结账,遂持啤酒瓶再次对张某乙实施殴打,致张某乙肩部、眼部受伤。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左肩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右上眼睑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医药费15000元。

2.2017年6月,平塘县“**壹号”KTV老板郭某甲听闻被告人黎某某混社会,兄弟多,名气大,考虑到今后KTV遇到有人闹事其能摆平,**V当**,负责看场子。9月7日晚,黎某某与被告人邹某某、江某甲以及陈某乙、刘某戊等人在该KTV包房喝酒。凌晨1时许,被害人陈某丙、邓某某等人在**壹号KTV消费后,在一楼前台大厅因消费结算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黎某某得知后,带领陈某乙、刘某戊、周某乙、石某甲(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到达前台,双方发生口角,陈某乙先动手扯陈某丙头发将其摔倒在地,引发打架。江某甲、邹某某等人闻讯后立即下到一楼大厅,江某甲遂与陈某乙、刘某戊等人以拳打脚踢并持伸缩警棍、钢棒对陈某丙、邓某某等人实施追逐殴打,追打至**壹号KTV门口处,陈某丙还手将黎某某推倒在地,江某甲、邹某某等人见黎某某被打后,再次蜂拥而上,以拳打脚踢并持伸缩警棍、钢棒殴打陈某丙,致陈某丙、邓某某等人受伤。

3.2017年年底,被害人杨某庚在黎某某开设的赌场赌博输钱后,分别向江某甲江某甲借高利贷20000元,向被告人邹某某借高利贷25000元,赌博输完后无力偿还。2018年2月18日3时许,江某甲、邹某某得知杨某庚在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杨某辛家赌钱后,两人立即驾车来到杨某辛家找到杨某庚。江某甲来到赌桌旁用打火机下注赌钱,赌输后,便从杨某庚手上强行抢走现金1000余元,在场人员当场被江某甲吓住,不敢继续下注。随后江某甲与邹某某将杨某庚带出杨某辛家,在门口对杨某庚实施殴打逼其还钱,后二人又强行将杨某庚押上车带离现场。途经**小学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江某甲、邹某某怕事情败露,立即向黎某某汇报,黎某某遂带领张某甲、刘某丙等人来到现场处理,黎某某到现场后威胁杨某庚不要报警,并叫大家散场。一个星期后,黎某某让杨某庚到“**壹号”KTV协商解决此事,后事情也不了了之。

4.2017年4、5月份,被害人何某乙在黎某某的赌场赌博输钱后,向黎某某借高利贷3万元。因无力偿还,2018年2月15日(除夕)下午,黎某某指派杨某甲、杨文到何某乙家中追债,后杨某甲、杨某壬来到何某乙家,因何某乙不在家,二人便在何某乙家一楼门市采取蹲守方式逼迫何某乙家人替其还钱,何某乙的姐姐何某丙无奈声称已报警,二人才先行离开。何某乙家人立即打电话给何某乙称有人上门追债,叫其不要回家。晚饭过后,黎某某亲自带领杨某甲、杨某壬再次来到何某乙家中,采取口头威胁的方式逼迫何某乙家人还债,何某乙家人被迫答应会还钱后,黎某某才带人离开。

5.2017年的一天,被害人何某乙在黎某某的赌场赌输钱后向被告人邹某某借高利贷20000元。因无力偿还,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邹某某指派被告人杨某乙多次带人到何某乙门市采取大声喊,在门市坐守等滋扰方式逼何某乙还钱,每次何某乙打电话给邹某某求情,经邹某某同意后,杨某乙才带人离开。2018年夏天的一天,邹某某指派杨某乙带人将何某乙拦截在湿地公园路边逼其还钱,僵持半个多小时后,见何某乙实在没有钱,杨某乙经请示邹某某同意后才让其离开。

6.2017年6月,被害人何某乙在黎某某的赌场赌博输钱后,在赌场内听人讲江某甲开设的小贷公司可以借高利贷,其遂到小贷公司高利借贷15000元。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刘某丙多次带人到何某乙门市采取静坐、辱骂、威胁等方式逼债。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丙、顾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到何某乙的门市采取静坐、辱骂的方式逼迫何某乙还钱,坐守半个多小时后,刘某丙、顾某某要求何某乙更改借条,何某乙迫于压力答应其要求后,二人才离开。

7.2017年11月,喻某某在黎某某赌场输钱后,想借钱扳本。顾某某知道其缺钱后,便介绍其到江某甲等人开设的小贷公司高利借贷5000元,每天利息50元。在黎某某赌场输完后无力偿还。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丙、张某甲多次带顾某某、陈某丁(二人另案处理)到喻某某家中采取坐守、威胁等滋扰方式催债,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2018年10月的一天,刘某丙带着杨某丙、顾某某到喻某某家催债,几人在喻某某家房屋后院蹲守半个多小时,喻某某迫于压力让其朋友赵某乙帮其偿还5000元后,才免受刘某丙等人滋扰。

8.2018年的一天,被害人某某辛在黎某某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被告人邹某某借高利贷50000元,某某辛还贷40000元后,尚欠10000元未还,每天利息500元。因无力偿还,邹某某多次电话威胁某某辛逼其还债,称若不及时还债将上门催债。某某辛惧怕邹某某等人,独自跑到广东打工躲债。邹某某等人案发后,才敢返回家中。

9.2017年6、7月份,被害人陆某乙在黎某某的赌场赌博欠债后,为偿还赌债向被告人向某甲借高利贷15000元,每天利息800元,还了5600元利息后,无力偿还。2019年年初,向某甲先后多次带人到其家中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逼其还钱,后陆某乙不得已将其宵夜摊关闭外出务工躲债,致其与妻子离婚。向某甲等人案发后,才敢返回家中。

10.2017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平塘县**街道办事处“**酒吧”喝酒时,无故拿啤酒瓶砸向被害人唐某某一桌,致双方发生口角,邹某某遂邀吴某某等人对唐某某实施殴打,致唐某某头部受伤。

11.201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甲、刘某丙等人在平塘县“**国际”酒吧娱乐出来后,遇途经酒吧门口的被害人杨某辛,江某甲无故对杨某辛实施殴打,被告人刘某丙、张某甲见状后,立即上前帮江某甲一起殴打杨某辛,致其受伤。为逃避打击,江某甲让顾某某代其向杨健杨某辛赔偿5000元后了结此事。

12.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平塘县丰业**酒店参加酒席时发生口角。散场后,邹某某在酒店电梯口遇见黄某某即冲上去对其实施殴打,被告人吴某某见状后,立即帮邹某某一起殴打黄某某,致黄某某受伤。

二、个人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9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等人在平塘县新区**街吃宵夜,因同在隔壁桌吃宵夜的被害人陆某丙聊天时说话声音大,黎某某便训斥陆某丙,二人发生口角,后黎某某便冲上去殴打陆某丙,导致陆某丙倒地后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丙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2.2014年4月17日凌晨3时许,杨某癸(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罗某甲、汪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晚20时许,杨波为报复罗某甲,便邀约被告人邹某某、陆某甲等人到平塘县**镇**路罗某甲女友经营的“*吧”酒吧滋事。杨某癸持刀冲进酒吧内追砍罗某甲、汪某某,并对酒吧实施打砸,将酒吧玻璃门砸坏。罗某甲、汪某某二人趁乱跑出酒吧,杨某癸继续持刀与邹某某、陆某甲等人对二人实施追逐殴打,致二人受伤。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汪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经平塘县价格**中心认定,酒吧被砸坏的玻璃门价值549.33元。

案发后,邹某某、陆某甲、杨某癸共同赔偿被害人罗某甲、汪某某经济损失88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3.2019年4月15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害人杨某B与朋友李某甲等人带两名朋友在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新区“**酒吧”喝酒。李某甲在跳舞过程中与同在酒吧舞台跳舞的刘某丁因肢体接触导致双方争吵,杨某B怕发生打架先送其朋友离开酒吧。同在酒吧喝酒的被告人杨某乙因认识刘某丁就上前帮忙,双方发生争吵欲打架,被旁人劝散。后李某甲和杨某C离开酒吧,在酒吧门口时遇到杨某乙等人正准备驾车离开。双方在酒吧门口再次发生争吵与打架。被害人杨某B与张某丙返回酒吧门口时看见杨某C等人在打架,遂上前拉架。在拉架的过程中,杨某乙持刀刺伤杨某B和张某丙后逃离现场。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和杨某B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乙赔偿被害人杨某B与张某丙经济损失共计56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向某甲与其妻罗某乙等人在平塘县新区**街吃宵夜时,罗某乙多次接到被害人王某某的电话,向某甲因王某某多次打电话给其妻罗某乙,便心生不满,后驾车到平塘县**KTV找王某某,向某甲来到**KTV大厅找到王某某后,便质问王某某为何多次打电话给其老婆罗某乙,要求王某某与其出去说此事,遭王某某拒绝。向某甲遂强行用手押着王某某从**KTV往外走,并推王某某的头部撞击**KTV的门框及墙壁,王某某摔倒后其又用拳脚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向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6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三)张某甲、刘某丙、何某甲、杨某丙等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

2017年7月,江某甲邀被告人何某甲每人出资5万元成立超辉惠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辉”公司,已注册),后江某甲又邀被告人刘某丙、张某甲每人分别出资6000元入股该公司,二人分别占股3%,并聘请顾某某、陈某丁(二人另案处理)到公司上班,每月工资4000元。2018年年初,为发展业务,江某甲邀约何某甲、张某甲、杨某丙分别出资16000元成立了海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未注册)。上述两个公司专门从事高利放贷牟利。江某甲、何某甲负责公司管理与运营,刘某丙负责公司财务并带领张某甲、杨某丙、顾某某、陈某丁等人采取威胁、入户蹲守、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软暴力催贷。具体行为如下:

1.2017年8月,被害人游某某因缺钱到“超辉”公司高利借贷5000元,每天利息50元,后未按时还息。2018年10月的一天下午,刘某丙与陈某丁在街上遇到游某某后,采取跟帖的方式跟随游某某,逼其还债,跟随至平塘县**医院门口时,二人拦截游某某,便威胁其不还钱就不让离开。后刘某丙打电话向江某甲江某甲、何某甲汇报,江某甲遂指派张某甲、杨某丙赶到现场,何某甲也立即赶到现场。几人到后当众大声宣扬游某某欠钱不还,辱骂其不要脸,逼其还钱,游某某迫于压力,将自己仅有的3000元现金扔在地上,趁张某甲等人捡钱之机,才得以离开。

2.2017年8月,被害人索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江某甲江某甲高利借贷10000元,每月利息1000元。因无力偿还,2017年年底的一天,江某甲带领张某甲、刘某丙、杨某丙、顾某某等人到索某甲家中采取蹲守、威胁、辱骂等方式追债,索某甲母亲因恐慌当场痛哭,索某甲父母答应过年后一定还钱,江某甲等人才离开。

3.2017年10月,被害人石某乙因缺钱到“超辉”公司高利借贷2000元,每天利息20元。因无力偿还,2018年1月的一天,张某甲、刘某丙、何某甲、杨某丙、顾某某、陈某丁等人驾车到平塘县**镇**村石某乙家中追债。刘某丙、何某甲等人在其家中采取辱骂、威胁、蹲守等方式逼债,几人在石某乙家滋扰长达五六个小时后,欲将石某乙带至平塘县城逼债,其母亲刘某己因害怕刘某丙等人殴打其儿子石某乙,便向邻居借款2000元给刘某丙等人后,几人才离开。

4.2017年10月,被害人石某丙因缺钱到“超辉”公司高利借贷3000元,每天利息30元。因未按期还息,2018年1月的一天,张某甲、刘某丙、陈某丁等人遂驾车到平塘县**镇**村石某丙家中追债,因石某丙不在,几人便口头威胁其爷爷石某丁还钱,石某丁声称要报警后,几人才离开。2018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丙、顾某某在平塘县**加油站遇到石某丙后将其拦下,并电话通知何某甲,何某甲带领张某甲、陈某丁立即赶到现场,几人在加油站对石某丙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方式逼债,石某丙因害怕打电话向其父亲求助。后何某甲指派顾某某、陈某丁开车带着石某丙到其家中找到石某丙父亲,要得3千元钱才离开。

5.2017年12月,被害人李某乙因饭店资金周转困难到“海滨”公司高利借贷5000元,每天还息75元,李某乙如约还款两月后,便无力还款。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张某甲、刘某丙、杨某丙、顾某某等人多次到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李某乙的饭店及家中以静坐不走、口头威胁等方式进行追债,导致饭店生意受到影响,每次李某乙被迫拿几百元钱后,张某甲、刘某丙等人才离开。

6.2018年4月,被害人罗某丙因修理厂资金周转困难到“超辉”公司高利借贷6000元,每天还息60元,后无力偿还。2018年6月中旬至11月期间,张某甲、刘某丙、顾某某、陈某丁等人多次到平塘县**修理厂及其家中采取蹲守、跟帖的方式催债,导致修理厂生意受到影响,每次罗某丙被迫拿钱后,刘某丙等人才离开。最后一次,刘某丙、顾某某在**厂蹲守6、7小时后,罗某丙被迫将新收的汽车修理费4500元拿给刘某丙后,二人才离开。

7.2018年9月,被害人石某戊因资金周转困难到“超辉”公司高利借贷4000元,每天利息40元。后因石某戊外出务工未能按时还息。2018年10月一天,何某甲带领张某甲、刘某丙、杨某丙、顾某某等人到平塘县**镇**村石某戊家中追债,但石某戊未在家中。何某甲、刘某丙等人在其家中采取蹲守,扬言将石某戊的借条张贴在寨子上,让石某戊颜面扫地等方式威胁石某戊父母替其儿子还钱,几人在其家中蹲守数小时后,石某戊父母石某己因害怕,向亲戚借款4000元拿给何某甲等人后,几人才离开。

8.2018年下半年,被害人陆某丁缺钱到超辉公司高利借贷3000元,每天利息30元。因未按时还息,被告人刘某丙、顾某某在平塘县城遇到陆某丁后将其强行带至海滨公司逼债,刘某丙、张某甲、顾某某、陈某丁等人在公司对其实施威胁、恐吓,威逼其还债,因陆某丁实在没钱还,刘某丙、张某甲等人限制陆某丁人身自由长达五、六小时后才放其离开;2019年5月份一天,刘某丙、顾某某在平塘县**陆某丁后,对陆某丁实施辱骂、威胁方式逼其还债,陆某丁被迫将身上1000元钱拿给刘某丙后,两人才离开。

被告人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邹某某、刘某甲、陆某甲、张某甲、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某D、杨某乙、吴某某、何某甲、杨某丙、某某己、朱某某、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账本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杨某己、张某乙、杨某庚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刘某庚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邹某某、刘某甲、陆某甲、张某甲、杨伯禹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向某甲、刘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7.指认、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打架现场视频、黎某某手机微信朋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开设赌场;组织实施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邹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陆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使用滋扰、纠缠、辱骂等手段强索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杨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持凶器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吴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向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使用滋扰、纠缠、辱骂等手段强索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何某甲使用滋扰、纠缠、辱骂等手段强索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丙使用滋扰、纠缠、辱骂等手段强索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某某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甲、张某甲、杨某甲、向某甲、刘某丙、某某己、朱某某、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适用财产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长:艾礼军

检察官:石忠祥

检察官:王友

检察官助理:林莉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杨某甲、向某甲、张某甲、刘某丙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杨某乙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陆某甲、吴某某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杨某丙、某某己、朱某某、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3册,起诉书78份,换押证10份。

3.涉案光碟12张(涉案物证全部扣押于平塘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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