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8********,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院退休职工,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路**街**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2********,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银行退休职工,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村**街**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黎某某、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在余某甲(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于2015年9月30日利用手机在网络上加入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TPS138”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该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设立会员等级作为入门门槛,吸引普通会员交纳入门费,设置多种奖励制度引诱会员不断通过发展下级会员获得最大利益,对所发展的下线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一定的层级架构,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黎某某使用其女儿李某甲的名字加入该平台后,为使利益最大化,使用自己以及多人名字注册会员成为李某甲下线,控制使用以上账号构建层级,同时积极发展下线,介绍了被告人苏某某加入云集品。苏某某亦使用亲友倪某甲等人名字注册会员并控制使用,构建层级,同时积极发展下线。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9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42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109734个,直推会员数8人;奖励金额为76097.93美元,提现金额为10105美元,会员间转账转入金额为61879.84美元,会员间转账转出金额为64121.84美元;黎某某控制的李某甲账户,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8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43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116127个,直推会员数8人;奖励金额为217957.22美元,提现金额为0美元。会员间转账转入金额为4988.59美元,会员间转账转出金额为35933.3美元;苏某某控制的倪某甲账户,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24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37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81235个,直推会员数5人,奖励金额为125321.2美元,提现金额为0美元。会员间转账转入金额为6150美元,会员间转账转出金额为27074.77美元。
被告人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办案说明、公安机关关于“云集品”专案后台数据的说明、专案基本案情及定性、“云集品”专案经营模式及奖励制度介绍、黎某某、苏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层级关图、上下级关系列表、“云集品”会员账户信息截图照片、会员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技术服务报告;3.证人李某甲、金某某、蔡某甲、蔡某乙、余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李某丙、刘某某、齐某某、周某某、马某某、方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倪某乙、张某丁的证言;4.辨认笔录;5.同案犯潘某某、秦某某、张某戊、卢某某、林某某、蒙某某、余某甲的供述;6.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为谋取利益,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传销下线,壮大传销组织,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泽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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