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公寓**幢**。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达俊,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文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坊**街**大厦**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左右,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三人均己起诉)、杨某丙 (在逃)经密谋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个**国际娱乐网站(网址为:**.com),先后租赁了江门市**区**城**号**房、江门市**区**路**号**座**房作为办公窝点,纠集了被告人黎某某和吴某某、唐某某、杨某丁(三人均己起诉)等人在上述地址办公,负责网站的后台管理、平台客服、客服充值提现、修改、核对开奖结果等工作,并纠集了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和郭某某(己起诉)等人负责推广网站和招揽客户,至2019年8月12日止,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累计达270人以上,其中接受赌客毛某某、周某甲、陈某甲、戴某某、梁某某、陈某乙、周某乙、苏某某、李某甲、黎某某、陈某丙、李某乙、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戊能等人的投注金额共计2694912元。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先后介绍了赌客周某甲、梁某某、“**”进入**国际娱乐网站赌博,后经赌客周某甲介绍了其姐妹周某乙进入**国际娱乐网站进行赌博,并收取上述4人赌博盈利的10%-20%作为佣金提成。被告人苏某某共收取周某甲、梁某某、“**”、周某乙的佣金合计人民币60067元,其中50%是属于被告人苏某某的佣金提成,合计人民币30033.5元。
被告人郑某某经杨某甲介绍为**国际娱乐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在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介绍了10多名赌客进入**国际娱乐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从中收取赌客充值到该网站的金额的38%提成,共收取提成人民币359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取款监控截图、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黎某甲、周某甲、周某乙、谢某某、许某某、黎某乙、杨某丁、许某某、何某某、巫某甲、巫某乙、杨某己、杨某庚、吴某某、冯某某、廖某甲、江某某、廖某乙、谢某甲、谢某乙、黄某某、梁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唐某某、陈某乙、郭某某、吴某某、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苏某某、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邦处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中山市**镇**公寓**幢**房,联系电话1363128****、1354986****;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东莞市**镇**坊**街**大厦**房,联系电话1893826****、1592039****、1893829****。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一批,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案卷三十二册及光盘九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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