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村**村**号。其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11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黎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胡某某系夫妻,被告人黎某某无业且有吸食毒品的恶习。因家庭经济困难,二被告人遂萌生盗窃电动车销赃获利之意,并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
1.2019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广东省四会市**街道**饭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该辆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632元;
2.2019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广东省四会市**街道**街**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该辆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688元。
2019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实施盗窃时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现场起获了一辆疑似被盗的电动车。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19年7月9日
附:
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叁张、散件叁页(释放证明书贰份、光盘制作说明壹份)随案移送;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陆份、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村**村**号;联系电话: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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