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公开版)_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0月18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9日被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

某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镇**村**号。2009年6月29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9日被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某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陕西省泾阳县**乡**村**组**号,199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9日被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6日移送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日至2018年9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为审理方便决定分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黎某某(另案起诉)伙同他人欲实施盗墓,因盗墓需要炸药,便让被告人某某丙(另案起诉)想办法找硝酸铵制作炸药,某某丙便伙同某某丁(另案处理)在兴化厂盗窃了三袋硝酸铵存放在贠少博家西边的空房内,董某某(另案)明知他人制造炸药需要硝酸铵,承诺每袋200元的价格将某某丙某某丁从兴化厂盗窃的硝酸铵存放在其兴平市南郊中学对面洗车场内的住处长达一个多月,后因买家没要硝酸铵,某某丙便将其中的两袋拉走,剩余的董某某过年打扫房间的时候扔掉了,某某丙将盗窃的硝酸铵交给黎某某黎某某付钱400元现金,后由黎某某杨某某(另案起诉)、某某丙等人在席某某家将硝酸铵炒制成炸药,于2018年2月21日由黎某某提供雷管并实施爆破,后在乾陵11号陪葬墓实施爆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

2017年底,被告人黎某某经事先踩点,纠集被告人席某某(另案起诉)、杨某某某某丙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等人先后预谋,决定对乾县乾陵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号陪葬墓进行盗掘。由黎某某提供盗掘地点及雷管,某某丙提供交通运输车辆及炸药原料,杨某某提供部分作案工具,席某某提供洛阳铲等盗墓工具,并由黎某某席某某杨某某某某丙四人在席某某家里炒制炸药,于2018年2月21日(阴历正月初六)晚在11号陪葬墓紧北边的窑洞内,挖洞填充炸药,由黎某某具体实施爆破,炸出盗洞后撤离,2018年3月2日、3日、4日晚四名被告人又先后纠集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三人对该炸开的盗洞实施挖掘,3月5日凌晨挖掘完毕驾驶车辆陕D****5陕E****L返回时被乾县公安局民警在福银高速乾陵收费站处抓获。

被告人被抓获后,乾县公安局民警在盗墓现场的盗洞内起获全部作案工具,并在席某某身上查扣两枚雷管,在附近的窑洞内起获爆破后剩余藏匿的自制炸药34斤。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陕政发【2011】5号文件,被盗古墓乾陵11号陪葬墓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理化)字【2018】006号鉴定文书,送检疑似炸药中检验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硝酸铵炸药、雷管、洛阳铲等作案工具;2.政府文件、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等书证;3.同案被告人黎某某杨某某某某丙席某某某某丁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7.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宏

2019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县羁押于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讯问、指认光盘十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