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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曾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乡**村**组,经营汕头市**饭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与同案人廖某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合谋经营赌博摊档,被告人黎某某及廖某乙各出资10万元,李某甲出资11万元,赌场经营利润由三人平分。后被告人黎某某及廖某乙先后利用租赁的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巷**号、廖某乙租住的**街**号等处作为赌博场所,提供赌桌、扑克牌等赌具,以“六宝”、“三公”赌博方式聚赌,其中被告人黎某某及廖某乙主要负责在赌场“抽水”,被告人黎某某负责管理财务,分配盈利钱款及在现场借钱给赌客参赌。2019年10月,被告人黎某某等以日工资200至300元的报酬雇用被告人曾某甲在赌场负责“赔食”及“抽水”;2020年4月,经被告人黎某某等同意,被告人廖某甲负责在该赌场以5%的利息向赌客放贷或以2%的手续费为赌客兑换现金。该赌场每天下午或晚上开场至次日凌晨,每天由被告人黎某某及廖某乙等先后招揽参赌人员江某某、林某某、廖某丙、谢某甲、李某己、谢某乙、廖某丁、李某乙、李某庚、罗某甲、罗某乙、卢某某、杨某甲、廖某戊、刘某甲、罗某丙及曾某乙、曾某丙、李某丙、谢某丙、曾某丁、廖某己到赌场进行“三公”、“六宝”等赌博。赌博期间由被告人曾某甲负责“赔食”并向庄家“抽水”,每局“抽水”金额几十元至二百元不等。根据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供述,自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6日,该赌场获利287100元;被告人曾某甲获利15000元;被告人廖某甲向参赌人员放贷或兑换现金获利4000元。

2020年7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黎某某等人经营的赌场,现场抓获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及参赌人员江某某、林某某、廖某丙、谢某甲、李某己、谢某乙、廖某丁、李某乙、李某庚、罗某甲、罗某乙、卢某某、杨某甲、廖某戊、刘某甲、罗某丙、刘某乙、伍某某、曾某戊、罗某丁、李某丁等24人,缴获赌具、赌资等涉案财物及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的户籍材料,相关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记账单,现场勘查材料、相片,说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缴获的赌具等; 

2、证人刘某丙、李某戊、曾某己、杨某乙、康某某、罗某戊、江某某、林某某、廖某丙、谢某甲、李某己、谢某乙、廖某丁、李某乙、李某庚、罗某甲、罗某乙、卢某某、杨某甲、廖某戊、刘某甲、罗某丙、刘某乙、伍某某、曾某戊、罗某丁、李某丁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的供述;

4、光盘2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博摊档招揽参赌人员以“三公”、“六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为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12月9

附:1、被告人黎某某、曾某甲、廖某甲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5册及光盘2片(详见清单)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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