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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景某甲等3人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景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汉族,初中,农民,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景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景某甲、景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景某甲、黎某某冒充部队工作人员,以购买发电机需要垫付货款为由,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的方式,骗取黑龙江省虎林市的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9000元,后景某甲联系他人将钱取出后和黎某某分赃。

2、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景某甲、黎某某、景某乙冒充部队工作人员,以购买发电机需要垫付货款为由,通过银行账户汇款的方式,骗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的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9000元,后景某甲联系取款人将钱取出后和黎某某、景某乙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景某甲、黎某某、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甲、黎某某、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甲、黎某某、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景某甲、黎某某骗取他人人民币88000元,景某乙骗取他人人民币390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甲主动投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景某乙、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景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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