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务工,住江门市新会区**街道**路**号**座。2005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于200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身份证号码4414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务工,住梅州市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身份证号码4311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房。2019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10月11日和10月31日、11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自2018年3月以来,利用昵称为“Ben Li”的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可查询开房记录、车辆信息、户籍资料、手机定位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后违反国家规定,向昵称为“A金融超市”“吴长风”“和生”“郑紫鸿”“海花”“设置星标接贷款、黑科技业务”“金融小钢”、“传递正能量”等的微信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被告人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7675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昵称为“设置星标接贷款、黑科技业务”的微信账号向被告人黎某某购买住宿记录、房产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再出售给他人。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455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昵称为“金融小钢”的微信账号向被告人黎某某购买住宿记录、行车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再出售给他人。经查,被告人蒋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97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电子数据;
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达
2019年11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居住于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房。
2、案卷材料16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款物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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