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原南京**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本市六合区**街道**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卞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原南京**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黎某某、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南京**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爱福家”品牌,以居家养老服务、艺术品投资为名,通过派送礼品、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并发展中老年会员,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与客户签订居家服务合同或艺术品交易合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黎某某在**公司任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共向田某某等13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33.1万元(以下钱款均为人民币),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
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卞某某在**公司任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共向谢某某等8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21.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卞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已退赔1万元,被告人卞某某已退赔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工商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暂扣款收据,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投资合同、收据,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陆某某、田某某、刘某甲、顾某某、陈某某、刘某乙、万某某、马某某、夏某某、谢某某、万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管某某、刘某丙、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卞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黎某某、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艳
检察官助理:张畅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联系电话:1571517****)、卞某某(联系电话:1595178****)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件材料6册,专项审计报告1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2份;
4.被告人黎某某、卞某某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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