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在简阳市简城镇东方威尼斯商业区威尼丝歌城333包间内发生纠纷,后被害人杨某某在333包间门口动手扇了被告人黎某某一耳光,被告人黎某某随即还手,两人互殴进入歌厅包间,被告人付某某劝架未果,也参与殴打被害人杨某某,二人共同致被害人杨某某右侧胸壁第5至10肋前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胸部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张伙明、任洪林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研
检察官助理:容易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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