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5040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156号,住址宜春市宜丰县**镇窑前社区天宝南路*栋***室。199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2月10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宜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0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独自在其位于宜丰县城*****栋**室家中吃晚饭,吃饭时喝了约4两毛铺牌白酒。当晚19时30分许多,黎某某驾驶车牌为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丰县新昌镇东门路四季花城门口路段时遇到在该路段执勤的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经抽取黎某某血液送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79mg/100ml.
2.2020年8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独自在其位于天宝南路家中吃午饭,吃饭时喝了约半斤牛栏山白酒。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黎某某驾驶车牌为赣C*****号小车,行驶至江西省G354国道宜丰县新昌五小门口路段,遇在该路段执勤的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抽取黎某某血液送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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