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黎某甲勇,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黎某甲勇与被害人张某某欢相约到河源市高新区龙某某市场出租房里聊天,后两人聊起手机软件绑定银行卡的事,黎某甲勇通过手机输入的方式得知张某某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的密码,两人来到河源市高新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黎某甲勇发现张某某欢银行卡里有10550元,黎某甲勇遂起贪念。被告人黎某甲勇用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与张某某欢银行卡调换,于当日下午,从调换来的张某某欢的银行卡取出5500元,被黎某甲勇花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确认、银行流水、监控视频截图确认、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指认笔录、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张某某欢的陈述;3、被告人黎某甲勇的某某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取款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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