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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18日经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5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长和路18号10栋3单元1楼3号菜鸟驿内将签收包裹的被告人黎某挡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黎某收到的包裹中查获白色粉末一袋(净重494.51克),从被告人黎某暂住的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区**栋**单元**楼**号查获白色粉末一袋(净重15.41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两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扣押财物详见《扣押财物清单》,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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