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81号
被告人黎有梓,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有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4时30分许, 被告人黎有梓窜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号附近路段寻找作案目标,后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相悦牌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
2.2020年3月5日18时44分许, 被告人黎有梓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厂门口伺机作案,后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
3.2020年3月6日12时24分许, 被告人黎有梓窜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寻找作案目标,后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美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不详)盗走。
黎有梓于2020年6月4日22时许到广西横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有梓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有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有梓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有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黎有梓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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