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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市中区等地打车后,以借用手机为由骗取司机的手机,并伺机将手机盗走,或趁人不备将手机秘密窃取。

1、2017年8月3日晚,被告人黎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西段223号西雅图小区2号门外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一部。

2、2017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黎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西门桥渝江路20号店面外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手机一部。

3、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内江市高新区蟠龙路北段蟠龙冲转盘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96元。

4、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龙腾街上上东方小区停车场进出口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手机一部。

5、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甜城大道中段润江西岸小区东侧停车场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一部。

6、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55号“驾驶员之家”餐馆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翼擎

2020年4月9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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