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住**镇**里。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住**镇**村**队。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黑人”Michal(在逃)等网络诈骗团伙,找到被告人黎某某、王某及梁某某(已判决),让三人负责团伙诈骗活动的取款,并给予提成。后梁某某提供了其本人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所得的款项。经统计,三人利用上述3张卡共计取款约135万元,黎某某、王某、梁某某分成约1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4日,一名自称叫“金”的男子(在逃)通过**婚恋网站认识被害人唐某某。9月28日到10月17日,该名男子虚构装有美金、房产证的国际邮件让唐某某代收的事实,骗唐垫付增值税、清关费等,后唐某某通过其农行卡在东莞市**镇农业银行柜员机按照对方的要求先后分4笔转账汇款415000元。其中,唐某某转给对方提供的梁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共计37.5万元。后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梁某某等人立即将该赃款取出,交给Michal并获利。
2.2018年9月,一名男子(在逃)在**网上认识被害人钟某某。该名男子虚构自己是联合国医生,谎称让钟某某帮忙解除其与联合国的合约,骗钟某某转账。2018年9月至11月,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多次向对方提供账户转账,共80.6万元。其中,钟某某向对方提供的梁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47万元。后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梁某某等人立即将该赃款取出,交给Micha1并获利。
3. 2018年5月,一名自称是“船长”的男子(在逃)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甲。后该名男子编造需要离职保证金的虚假事实,骗李某甲借钱。2018年9月,李某甲多次在天津市南开区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共7.187万元。其中,李某甲向对方提供的梁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6.897万元,后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梁某某等人立即将该赃款取出,交给Michal并获利。
4.2018年8月,一名自称叫托马斯男子(在逃)在**网认识被害人任某某。该名男子编造装有大量钱财的包裹需要任某某代收的虚假事实,骗任某某垫付运费、所得税等。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任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多次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共268.1万元。其中,任某某向对方提供的梁某某的农业银行转账26万元,后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梁某某等人立即将该赃款取出,交给Michal并获利。
5.2018年8月,一名自称是外国人的男子(在逃)通过陌陌APP认识被害人赵某甲。后该名男子谎称装有大量美金的国际邮件让赵某甲代收,骗赵垫付过关费、邮费等。2018年9月,赵某甲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多次转账到对方提供的账户,共7.97万元。其中,赵某甲向对方提供的梁某某的农行银行卡转账2.7万元。后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梁某某等人当天将该赃款取出,交给Michal并获利。
6.2018年8月,一名自称是德国医生的男子(在逃)通过QQ软件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后该名男子谎称装有大量外币的国际邮件让刘某某代收,骗刘垫付快递费、关税等。2018年9月,刘某某在新疆和田市多次向对方提供的梁某某银行卡转账10.1万元。后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梁某某等人立即将该赃款取出,交给Micha1并获利。
7.2018年9月,一名自称李某乙的男子(在逃)通过QQ软件认识被害李某丙。后该名男子谎称装有大量外币的国际邮件让李某丙代收,骗李垫付增值税、手续费等。2018年10月,李某丙在深圳市南山区多次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共3万元。其中,李某丙向对方提供的梁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2万元。后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梁某某等人立即将该赃款取出,交给Micha1并获利。
8.2018年9月,一名自称陈某某的外国医生的男子(在逃)通过QQ软件认识被害人赵某乙。后该名男子谎称装有大量美金的国际邮件让赵某乙代收,骗赵垫付增值税、清关费等。2018年10月,赵某乙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多次向对方提供的梁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3.3万元。后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梁某某等人当天将该赃款取出,交给Michal并获利。
2019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将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抓获。破案后,被骗款项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黎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附:
1. 黎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五册(含光盘九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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