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5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2011年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9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事先通过电话联系,在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一小包白色透明晶体(净重0.46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称量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提取、称量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OPPO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或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7.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