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Z378号
被告人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户籍所在地:蓬溪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4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 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曹某某在彭州市境内筹集得毒资后,于2020年8月19日11时许在彭州市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微信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在被告人黎某的指引下,曹某某在郫都区古城镇石碑后面取得一包甲基苯丙胺,后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曹某某身上搜出净重0.29克的甲基苯丙胺一包。2020年8月20日,黎某被挡获归案,民警从黎某处车牌为川A*****的轿车内搜出净重0.41克的甲基苯丙胺一包,从黎某家中搜出HUAWEI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因毒品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毒品类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材料二页,光盘九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 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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