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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居委会****盗窃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2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万利城旁的马路边经过,发现被害人蒋某某打着伞,背着一个双肩包,遂尾随蒋某某,期间趁其不注意之时,将其背上的双肩包拉链拉开,盗走包内一部手机离开现场。后黎某某将该手机卖掉并将所得赃款挥霍。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092元。

2020年9月25日18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坡里一横路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报案书、被盗物品发票及凭证、监控视频截图及研判报告、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尤小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含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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