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黎坤明,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山庄**栋**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坤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坤明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抢走其丈夫,致使其离婚,破坏其家庭,想要杀死杨某某。2020年3月28日8时许,黎坤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一支电击棒,从其住处英德市**山庄**栋**房出发,来到英德市**镇**大厦**座,用事前配好的门禁卡和大门钥匙,进入其前夫吴某某与杨某某一起居住的英德市**大厦**座**楼**房,黎坤明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挂包拿出水果刀和电击棒,看见杨某某从厨房出来客厅,黎坤明右手拿着电击棒和水果刀,冲上去用左手抓住杨某某的头发,杨某某反抗也拉扯黎坤明的头发,黎坤明用右手抓住水果刀朝杨某某的头部、脸部、颈部刺去,杨某某反抗抢了黎坤明手中的水果刀,黎坤明用电击棒电杨某某,又被杨某某抢走电击棒,黎坤明把水果刀抢回来后继续用水果刀刺杨某某的头部、脸部、颈部,并将杨某某拉倒在地,坐在杨某某身上继续用水果刀刺杨某某的脸部、颈部。杨某某被刺多刀后当场死亡。作案后黎坤明在现场报警并向赶来的公安人员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单刃锐器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手机、电击棒等物证;
2.书证:提取笔录、报警记录、门诊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坤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死因鉴定、DNA鉴定、精神病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坤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坤明作案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波
检察官助理:卢道全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视频光盘4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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