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磊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2012年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希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美团外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坡**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陈磊林等7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将其控制的QQ账号伪造、串改成洋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高某某的QQ账号,同时使用昵称为“宏发出纳”的QQ账号,与被害人李某某(洋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通过QQ软件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利用伪造的转账截图获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并用伪造的高某某QQ指令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向韩某某账户转账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向被告人陈磊林的账户转账50万元、向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转账25万元,共计诈骗175万元。后被骗资金流向被告人曹希望、雷某某、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并且被告人陈磊林、曹希望、雷某某、管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等人在银行将部分涉案赃款进行取现。
经侦查,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被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曹希望于2020年8月13日被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被告人黎某某、陈磊林于2020年8月17日被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18日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黎某某、陈磊林、曹希望、雷某某、管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的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到案经过,前科刑事证明材料,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陈磊林、曹希望、雷某某、管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磊林、曹希望、雷某某、管某某、王某甲、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冠群
检察官助理: 高 远
书 记 员: 陈宝莲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陈磊林、曹希望、雷某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管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扣押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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