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府湾天润佳苑**室,无业。2014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4日16许,被告人黎某某窜至新城区永兴坊尾随被害人李某某,趁其不备将受害人李某某装在上衣口袋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10手机(估价852元人民币)盗走,后返回租住地新城区天润佳苑**号楼**室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被盗手机。
2、2019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窜至雁塔区小寨东路附近尾随被害人赵某某,趁其不备用镊子将其白色苹果X手机(价值2800元人民币)盗走,并以1200元卖给路人,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查获记录、监控资料、观看记录;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害人陈述;
5.前科证明材料;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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