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黎亚欣,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8196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省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亚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陵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亚欣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黎亚欣和黎某甲(已判决)在去陵水县**乡**村委会**村一菜地偷菜的路上,发现被害人马某某、江某某两人送本村的女青年黄某甲、黄某乙回村。因对外村男青年带本村女孩子玩不满,其二人便商定要殴打马某某和江某某,于是被告人黎亚欣与黎某甲到附近松树林各折一树棍并躲到附近石桥处守候。次日凌晨1时许,马某某、江某某步行回家途经该石桥时,黎亚欣和黎某甲边喊打边持木棍冲出来追打。在逃跑的过程中马某某摔倒在地上,黎亚欣和黎某甲追上后持木棍对其进行殴打,直至其气息微弱才停手。马某某被打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被他人使用棍棒类的钝器打击右颅顶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黎亚欣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项查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黎某乙、黄某甲、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黄某丙、黎某己、黎某庚、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亚欣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刑事科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开棺检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黎亚欣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亚欣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克川
检察官助理:赵 伟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亚欣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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