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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隐、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8********,汉族,高中学历,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段**号**栋**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11月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现住**小区**栋**房。因吸毒,于2018年3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18年5月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隐、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隐、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至5月9日,被告人黄某隐先后贩卖毒品两次,被告人熊某某贩卖毒品一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隐在长沙市开福区建湘幼儿园门口通过丢包的方式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43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被告人黄某隐获利人民币30元。

2.2020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隐在开福区建湘幼儿园门口通过丢包的方式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被告人黄某隐获利人民币50元。

3.2020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福泽园小区门口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隐,被告人熊某某获利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黄某隐、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尿液检测、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隐、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隐、熊某某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征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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