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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海故意杀人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海,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某**镇**号。被告人黄某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海,听取了被害人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海因其子与被害人秦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心生怨恨,产生杀害被害人秦某某的想法。2019年10月24日8时许,其携带两把尖刀和事先写好的遗书,至苏州市吴某某郭巷街道**广场被害人秦某某经营的**店内,持尖刀对被害人秦某某进行捅刺致其当场受伤,并在被害人秦某某逃离理发店后对其进行追赶,被周围群众夺下手中的尖刀。后被告人黄某海趁被害人秦某某返回理发店之际,再次持刀欲对其进行捅刺,被周围群众制止,后被害人秦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将刀扔到了理发店附近的垃圾桶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某因外伤致肺破裂,后行手术治疗,其损伤属人体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

3.证人黄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海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海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某海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媛 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海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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