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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桂、吴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黄某桂(曾用名黄某贵),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4年6月2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2年11月被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3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桂、吴某某、夏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黄某桂、吴某某、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通过微信联系、转账的方式,事先收取被告人夏某甲用于购买毒品的人民币750元后,随即向上家转账730元购买毒品并要求将毒品放置在广州市荔湾区坦尾路150号逸米酒店旁的楼梯口扶手处,再转告夏某甲。随后,被告人夏某甲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夏某乙,并收取人民币1100元的毒资。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夏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通过微信联系、转账的方式收取经夏某乙联系、介绍的购毒人员梁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人民币1100元后,随即向被告人吴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购买一包毒品。被告人吴某某将人民币800元毒资转给上家购买毒品后,提出事成后与夏某甲一起吸食上述交易的毒品,并由上家将毒品藏匿在广州市荔湾区坦尾路150号逸米酒店旁边一楼梯口处,后由夏某甲通知购毒人员梁某某到上述地址提取毒品。公安机关破案后,在此处起获贩卖的毒品一小包,经称量和鉴定:重量为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桂在广州市荔湾区坦尾新市场附近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一小包,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起获被告人黄某桂丢在地上的毒品一小包和在其身上起获作案用的手机一台。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重量为0.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桂、吴某某、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桂、吴某某、夏某甲为非法获利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桂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桂、吴某某、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518

附:

    1.被告人黄某桂、吴某某、夏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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