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黎冰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黄黎冰(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一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3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黎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黎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黄黎冰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后其在**路**号拉开了被害人祁某某停放在此的闽******号小型汽车的车门,发现该车的车钥匙没有拔,便将该车钥匙拔走后锁上车门。之后,被告人黄黎冰到莆田市城厢区**酒店叫来代驾唐某某将该车开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安置房**号楼下,盗走该部小型汽车。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2541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黄黎冰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安置房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该小区4号楼下扣押被盗的闽******号小型汽车。被告人黄黎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的闽******号小型汽车;2.书证:被告人黄黎冰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黎冰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黎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黎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黎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黎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黎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黎冰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