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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害人彭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的朋友贺某某(另案处理)因贺某某QQ联系彭某某女朋友张某甲耍朋友产生矛盾,彭某某通过QQ骂了贺某某,贺某某问彭某某所在位置,并称要喊周某某过来看看,彭某某告知了地点,贺某某联系周某某告知了前述事实,周某某决定应约,遂邀约黎某某,黎某某邀约了同路的被告人黄某某,两人赶到忠县忠州街道锦绣四期小区北门附近与周某某汇合,周某某安排准备了砍刀、匕首等凶器。随后,周某某、黄某某、黎某某赶到彭某某所在位置红星广场。1时20分许,周某某、黄某某、黎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广场西路“老班长夜市”附近看到彭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和周某某、黎某某当街持刀追砍彭某某,彭某某在逃跑途中进入“妹纸纸包鱼”店内厨房拿了两把刀,后继续逃跑,周某某、黄某某、黎某某继续持刀追砍彭某某至忠县忠州街道忠县**宾馆,周某某冲到彭某某所在的前台内与彭某某互砍互捅,黄某某隔着前台挥刀砍彭某某数下,黎某某绕过前台挥刀砍彭某某,整个过程持续20余秒。几人斗殴过程中,彭某某头部、手臂、小腹等部位被不同程度砍伤、刺伤,周某某头部被不同程度的砍伤,黎某某、黄某某未受伤。彭某某被送往忠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某腹部创口已穿透腹腔,损伤肠系膜,刺破乙状结肠,导致乙状结肠全层破裂,需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张某甲提供的手机QQ聊天记录截图、办案说明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3.鉴定意见: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4.视频资料:忠县**宾馆的监控视频等;

5.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黎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其他材料:忠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投案自首证明等。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黎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从忠县忠州街道华怡广场“黄爵KTV”饮酒后,行至忠县忠州街道东坡梯道附近,途遇周某某等人,遂停留闲聊,期间黎某某与刘某某视频通话,黎某某为了装大,决定教训被害人周某某,扇了周某某一耳光,周某某还了两拳,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在黎某某的索要下,仍将随身保管的刀给黎某某,后黎某某拿着刀追捅周某某,唐某某也一起对周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黎某某持刀将周某某右侧臀部刺伤。经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忠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2.鉴定意见: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其他材料: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受他人邀约,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后和周某某、黎某某共同追砍被害人彭某某,致其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提供刀具给黎某某,后黎某某持刀追捅被害人周某某,致其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2020521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彭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6.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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