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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051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于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以140元钱的价格贩卖一个毒品冰毒包子(约0.2克)给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子言

检察官助理:周巧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证人:范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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