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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81********,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住宜宾市叙州区********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至8月4日被屏山县公安局拘留,于2019年8月4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 月,被告人黄某为获利,向他人收买银行卡及配套资料(U盾、绑定手机号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密码)40余套后转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检察官助理:陈冰洋

                     2020年8月26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散页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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