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马腾,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西防城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乘务员,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栋**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驾驶员,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白林,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驾驶员,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蒙海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乘务员,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雷州市**镇**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马腾、曾某某、曾白林、薛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黄马腾、曾某某、曾白林、薛某某利用**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P2****”改装客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以下简称“东兴市”)运送无出入境证件的越南人至海南省海口市非法入境。驾驶员曾某某、曾白林负责驾驶车辆,途径边防检查站时安排非法入境人员藏匿于驾驶室后侧暗舱内逃避检查;乘务员黄马腾、薛某某负责使用1380758****、1382256****等随车手机号码联系非法入境人员并收取费用,扣除相关支出后由司乘人员均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5日,曾某某、曾白林驾驶桂P2****客车帮助符江源(另案处理)自东兴市运送越南人LE VAN HAI(音译黎文海,另案处理)、L某甲(音译黎某某)二人至海口市非法入境,黄马腾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符江源17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2.2018年11月20日,曾某某、曾白林驾驶桂P2****客车帮助符江源运送LE VAN HAI(音译黎文海)、梁某某(音译)、阿某某(绰号)三人至海口市非法入境,黄马腾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符江源2500元。
3.2019年7月21日,曾白林驾驶桂P2****客车帮助符江源运送LE VAN HAI(音译黎文海)、武某某(音译)、范某某(音译)三人至海口市非法入境,黄马腾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符江源2700元。
4.2019年8月22日,曾某某驾驶桂P2****客车帮助符江源运送LE VAN HAI(音译黎文海)、文某某(音译)二人至海口市非法入境,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符江源1800元。
5.2019年10月10日,曾某某、曾白林驾驶桂P2**客车从东兴市运送季某某(音译)至海口市非法入境,黄马腾向其收取现金900元。同年10月11日13时许,车辆在海口市秀英港接受检查时被公安机关发现,黄马腾、曾某某等人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曾白林于2019年10月15日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通话清单、客车发班信息、办案说明、违法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符江源、LE VAN HAI(音译黎文海)、黎某某(音译)、梁某某(音译)、阿某某(绰号)、武某某(音译)、范某某(音译)、文某某(音译)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马腾、曾某某、曾白林、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曾白林、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马腾、曾某某、曾白林、薛某某明知他人无出入境证件,仍帮助其逃避边防检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中被告人黄马腾、曾仁增、曾白林多次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书 记 员:孙健良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黄马腾、曾某某、曾白林、薛某某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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