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村**组**号,住垫江县**街道**厂家属院**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支付宝收到陈某某支付的250元毒资后,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在垫江县建委大门附近院墙栅栏处,由陈某某自行领取毒品完成交易。
2、2020年5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支付宝收到陈某某支付的200元毒资后,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放在垫江县中医院住院部大楼通道旁花台处,由陈某某自行领取毒品完成交易。
3、2020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支付宝收到陈某某支付的500元毒资后,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放在垫江县鼎发小区A区篮球场附近椅子处,由陈某某自行领取毒品完成交易。
4、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支付宝收到陈某某支付的250元毒资后,将1小包净重0.28克甲基苯丙胺放在垫江县中医院住院部大楼通道旁花台处,由陈某某自行领取毒品完成交易。黄某准备离开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净重0.28克甲基苯丙胺,从陈某某身上查获购买的0.28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20]1116号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武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被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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