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16年4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公寓**房内容留何某甲、何某乙、罗某某、甘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公寓**房内容留罗某某、甘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詹光华
检察官助理:熊 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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