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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飞腾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黄飞腾,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镇**店经营者,现住本市**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佛山市**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江晓华、徐峰,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飞腾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12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飞腾与被害人莫某某(女,殁年40岁,本省博罗县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27日22时许,黄飞腾与莫某某在位于本市大朗镇松木山村三星路**号**楼的住处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和打斗,打斗过程中,黄飞腾持砖头砸打莫某某头部,用脚踩踏莫某某胸部,并用电线勒住莫某某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黄飞腾将莫某某的尸体抛至隔壁**号楼房3楼楼顶处,将案发现场清理干净,还将莫某某的拖鞋放在**号4楼靠**号围墙边地面处。次日9时许,黄飞腾对家人谎称莫某某跳楼自杀,由家人报警。公安人员经调查发现存在他杀可疑,经审讯,黄飞腾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某符合勒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砖头,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黄飞腾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飞腾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彦嗣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飞腾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六册(含检察卷)。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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