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号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使用其支付宝和银行卡,多次为诈骗团伙转移、取现犯罪所得赃款194957.4元人民币(以下同),其中4万元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取现。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的被害人李某乙用手机下载了一款“还呗”贷款软件,注册后办理贷款时被骗34680元。李某乙用其银行账户62284804357********给对方的8个银行账户转账:62302002********(户名王某甲)转账1200元,62302001********(户名陈某甲)转账4500元,62226206100********(户名王某乙)转账3000元,62266214********(户名孙某某)转账3980元,6217857600********(户名刘某甲)转账5000元,62177115********(户名方某某)转账5000元,6229084130********(户名段某某)转账8000元,62170010000********(户名高某某)转账4000元。之后,诈骗团伙用pos机将转入62177115********(户名方某某)的5000元转入62179336********(户名何某某),钱转入支付宝后,通过支付宝帐号1360501****将李某乙被骗的5000元汇同其他资金共5万元转入黄某的支付宝68****@qq.com内,黄某将钱提现至其银行卡62303611090********,再转到谢某某银行卡62266217********,最终由谢某某取现。
2、2019年11月1日,广东省平远县的被害人卓某某被冒充“小米金融”客服的诈骗团伙,以帮忙消除个人征信问题为由,骗取32990元。卓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62122620110********给对方银行账户62226206100********(户名王某乙)转入金额14990元,给对方银行账户62302001********(户名陈某甲)转入7000元、11000元。之后,诈骗团伙用pos机将钱款转至银行账户62179336********,并通过该银行账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1360501****将卓某某被骗的32990元汇同其他资金共20万元转入谢某某支付宝账号36942****@qq.com。谢某某将297900元转入黄某支付宝帐号68****@qq.com。黄某将其支付宝内的钱款转至其银行账户:62169176********(取款5万元)、62266217********(取款5万元)、62220814100********(取款2万元)、62170018800********(取款2万元)、62266217********(取款2万元)、43406118********(取款2万元)内,并由黄某将钱取现。
3、2019年11月4日,江苏省扬州市的被害人夏某某用手机下载了一款“小赢e卡”贷款软件,注册后办理贷款时被诈骗8432元。夏某某使用其支付宝1337368****给对方中国银行账户(户名文某某)转账1632元,使用其银行账户62284804458********给对方银行账户62177115********(户名方某某)转账6800元。之后,诈骗团伙用pos机将其中6800元转入银行账户62179336********(户名何某某),再转入支付宝账号1360501****,再汇同其他资金共10万元转入黄某的支付宝帐号68****@qq.com内,接着黄某将钱提现至其银行账户62303611090********,再转到谢某某银行账户62266217********,最终由谢某某取现。
4、2019年11月4日,江苏省沭阳县的被害人刘某乙在网商刷单时,被骗12000元。刘某乙用其微信号***给对方银行账户62220303020********(户名陈某甲)转账1000元和3000元,用其银行账户62178561010********给对方银行账户62220303020********(户名陈某甲)转账8000元。之后,诈骗团伙将其中7900元转入银行账户62177115********(户名方某某),再用pos机转入银行账户62179336********(户名何某某),钱款转入支付宝后,再通过支付宝账户1360501****将刘某乙被骗7900元汇同其他资金共5万元转入黄某的支付宝帐号68****@qq.com内,接着黄某将钱提现至其银行账户62303611090********,再转到谢某某银行账户62266217********,最终由谢某某取现。
5、2019年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的被害人杜某某被诈骗团伙以网络投资理财的方式诈骗275606.8元。2019年11月27日至29日,杜某某使用其银行账户62179919100********、王某戊银行账户62218819000********给对方银行账户62290841309********(户名陈某乙)转入42803.4元、45000元,给对方银行账户62220325080********(户名王某丙)转入80000元,给对方银行账户62284811990********(户名李某丙)转入20000元,给对方银行账户62284824796********(户名张某某)转入87803.4元。
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害人王某丁被假冒“京东金融”工作人员的诈骗团伙,以帮忙消除个人征信问题为由,骗取32500元。王某丁使用其银行账户62284806067********给对方银行账户62302001********(户名邓某某)转入5000元、2500元、9000元、16000元。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平远县的被害人陈某丙被冒充“360借条”工作人员的诈骗团伙,以帮忙消除个人征信问题为由,骗取17199元。陈某丙通过其银行账户62148575********给对方银行账户62302001********(户名邓某某)转入4500元、4999元、2501元、4999元,给对方银行账户6229084130********(户名陈某乙)转入200元。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害人骆某某被假冒“360借贷”工作人员的诈骗团伙,以帮忙消除个人征信问题为由,骗取46187元。骆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62178570000********、62170032300********给对方银行账户6229084130********(户名陈某乙)转入15000元;给对方银行账户62302001********(邓某某)转入5000元、5200元、12987元、8000元。
之后,诈骗团伙用pos机将陈某丙被骗的17199元、王某丁被骗的16000元、骆某某被骗的15000元和杜某某被骗的42803.4元,汇同其他资金共10.2万元转到银行账户62179336********(户名黄某乙),再通过该银行账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1526004****将钱款转入刘某丙支付宝帐号18145****@qq.com,再转入黄某支付宝帐号68****@qq.com。黄某将其中90000元提现至其三张银行卡内:62266217********(3万元)、62169176********(3万元)、60138264040********(3万元),并由黄某(取款7万元)和李某甲(取款2万元)取现。
6、2019年11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的被害人彭某某被假冒“京东金融”工作人员的诈骗团伙,以帮忙消除个人征信问题为由,诈骗63200元。彭某某用其银行账户62178532000********、62122631000********给对方银行账户62178576000********(户名熊某某)转入45000元、18200元。
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中山市的被害人区某某被诈骗团伙以帮忙取消在学贷网上的贷款记录为由,骗取26200元。区某某用其银行账户62179070000********给对方银行账户621785700********(户名熊某某)转入5300元,给对方银行账户62302001********(户名赤某某)转入4800元、2000元、10000元、4100元。
之后,诈骗团伙用pos机将彭某某被骗34965元和区某某被骗5300元转入银行账户62179336********(户名黄某乙)内,再转入黄某乙支付宝帐号1526002****,再转入刘某丁支付宝账号1586077****,再从刘某丁支付宝账号1586077****将10.2万元转到黄某支付宝帐号68****@qq.com,黄某将其中的8万元提现至其银行账户62303611090********,再将5万元经其银行账户62266217********转到银行账户62266217********内,并由李某甲取款2万元。
7、2020年2月2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的被害人余某某被微信昵称“*****”(微信号:***)的陌生人以售卖口罩的方式诈骗11000元。余某某用其银行账户62220320070********将11000元转入对方银行账户62178550000********(户名马某某),对方用pos机将钱款转至银行账户62179236********,再转至支付宝账号1596068****内。然后将余某某的被骗钱款汇同其他资金共20万元转入黄某支付宝帐号68****@qq.com。黄某将支付宝内20万元转入其三个银行账户62266217********、62170018800********、66666647********后取现。
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均于2020年4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取现,其中黄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世福
检察官助理:梁莹莹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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