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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内江市市中区**号**栋**单元**楼**号。2009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公交站,趁被害人魏某某上公交车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一部金色iphone6Plus手机扒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

2020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公交站,趁被害人黎某上公交车不备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20pro手机扒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黎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样本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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