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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青松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黄青松,绰号“石涛”,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3********,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青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黄青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黄青松收到周某某给其发的微信消息,对方称想找其购买3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黄青松同意之后,周某某通过微信向黄青松转款300元,随后黄青松联系购买了25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黄青松拿到这25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之后,送到了与周某某约定的铜梁**宾馆对面的坝子处,将该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了周某某,黄青松从中获利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青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青松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青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青松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他人0.1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青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青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青松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青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青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青松现在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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