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18〕400号
被告人黄青文,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0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个体。2018年8月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达拉特旗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青文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黄青文为帮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取得探矿权,请托时任乌兰察布市**常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公司获得该公司先期已经勘测好的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富贵地磁异常地的探矿权。2009年至2017年期间,为感谢常某某在上述过程中的帮忙,被告人黄青文先后向常某某、贾某某(常某某的妻子)行贿16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青文为了取得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富贵地磁异常地的探矿权的不正当利益,向常某某行贿一百余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媛
检察员:杨婷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青文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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