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7********,汉族,中专,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某某,住公某某**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20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2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公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公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公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城区,分四次向万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共获毒资11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7日,黄某在斗湖堤镇交通闸,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少许,收取张某某支付的毒资300元。

2.2020年8月的一天,黄某在斗湖堤镇老宏泰车站旅社,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少许,收取张某某支付的毒资300元。

3.2020年10月15日12时许,黄某入住在斗湖镇金鑫宾馆402房间,使用手机微信联系万某某吸食毒品。万某某便来到金鑫宾馆402房间,黄某提供毒品给万某某吸食。万某某吸食完毒品后找黄某购买毒品。黄某向万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0.1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03克,用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万某某支付的毒资200元。

4.当天晚上19时30分许,黄某在金鑫宾馆402房间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少许,收取张某某支付的毒资300元。黄某在该房间里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随后,民警在检查402房间时,将三人抓获,现场查获黄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0.3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2.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检查、称重、封存等笔录;7.现场视频截图、称重视频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在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