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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98********,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包乘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长安牌商务车由普洱市宁洱县前往玉溪市元江县,当日15时00分,途经昆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2+300M处时,遇在此进行公开查缉的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民警当场从乘坐于云******号车副驾驶位的黄某某携带并放置于该车后备箱内的一个银色拉杆旅行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3包,共计净重24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2409克;2.书证:身份证明、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活动轨迹信息、手机号码开户信息、手机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称量、提取检材、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电子物证检验等光盘共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湄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光盘6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现扣押于墨江县公安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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